什么是占有改定,实践中是怎样认定占有改定的?
占有改定包括当事人之间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和使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意。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方式之一,实际上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但是现实占有不转移,只是占有人的占有名义发生了变更,是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占有改定中用来替代交付的法律关系,一般是合同,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第一,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转移动产物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者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得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第二,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还需要具有某种使得受让人取得动产间接占有的具体法律关系,即本条所规定的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双方约定;
第三,让与人已经对物进行了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
占有改定一般情况下并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方式,物权已转移。占有人如果取得该物所有权,构成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是为了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而不是仅仅是占有,使用。占有改定不转移占有,是观念上的交付。动产善意取得要件之一是动产已交付。但是这里的交付不能适用占有改定。善意取得牺牲了所有权人的所有权,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信赖以及其取得物之后的使用价值。但是占有改定却没有转移占有,而且与其他几种观念交付不同的是,占有改定交付的动产,无权处分人依然直接占有该动产,此时,对于物权人还是善意受让人,都达不到善意取得的目的,因为此时相当于状态没变化,所以占有改定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