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基本要求要具备三个要件:
(一)形式要件,以书面形式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二)必备内容,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三)签字或盖章,即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用人单位盖章。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