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参保人员在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时,必须出具:
1、本年度内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证明书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务部门专用章。
2、个人填写的《江西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申请表》。必须用最新格式表格填写,详见附表或到省社保中心网站下载。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按病种提供医学证明材料(具体医学证明材料要求见附件)。既往就诊记录(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及检查、化验结果必须同时上报原件,如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由原出具医院确认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医院管理部门印章。
5、申请多个病种的,必须按每个病种分别填写表格和准备以上相关材料(材料存在重复的必须复印),并按病种分别装订(按: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医学证明材料的顺序装订)。多个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应选择在同一所医院。
6、参保单位须对申请材料进行先行初审和编号汇总后,并交省社保中心省直机关医保处后台(大厅29、30号窗口),材料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不得申报。如高血压必须为高血压二级以上并合并器官病变检查结果;糖尿病须合并有肾、眼、神经病变之一;冠心病须支架植入术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