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监狱在组织罪犯参加劳动时,应提供安全的劳动前提并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因劳动致伤残的罪犯,只要不是故意违背划定,均应得到监狱提供的人身损害赔偿。故此,罪犯因劳动致伤残对赔偿决定不服,不能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罪犯参加劳动,不是《劳动法》所确认的劳动者,其因参加劳动而致伤残的后果,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只能接受《监狱法》及其配套的规章轨制的调整,罪犯不服监狱作出的人身损害赔偿决定。可向监狱的上级行政主管部分—监狱治理局申请,监狱治理局以为监狱处理不当的,可责成监狱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