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方一到冬季就会非常寒冷,供暖设备成了生活必须品,在使用供暖设备时,物业管理者可能会要求跟我们签订供暖合同,那么供暖合同需要签订吗?如果没有签订供暖合同能不能使用供暖设备,以下由我为您解答具体内容吧。
供暖合同是需要签订的,供热合同是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就双方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主要特征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1、公益性。电、水、气、热力的使用人是社会公众,而供应人往往是独此一家,具有垄断性质,因此,供应人对于相对人的缔约要求无拒绝权,其收费标准由国家规定。
2、持续性。电、水、气、热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不间断的,而使用人则是按期付款。
3、格式性。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适用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权利义务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在权利义务上有相似性,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规则,供水、供气、供热等合同也可准用。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作为特殊买卖合同,一般买卖合同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类合同,但于特殊处,须遵循法律的特别规定。
(一)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约定供电。未按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中断供电的通知。供电人因供电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而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及时抢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用电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电费。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支付电费的逾期利息。经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拒绝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终止供电。
2、安全用电。用电人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擅自改动供电人的用电装置和供电设施、擅自超、负荷用电等,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