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通知终止合同,通知到对方合同解除,效力不需要对方同意。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余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并不一定会导致合同的解除,必须由解除权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通知方式解除合同,解除通知达到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效果无需对方同意。合同一方行使解除权后,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确认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但对方提出异议有时间限制。双方约定异议期间的,对方应当在异议期间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对异议期间没有约定的,在合同终止通知到达后3个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