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亲属关系形成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配偶关系
配偶是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婚姻存续,配偶关系存续。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不能通过婚姻而形成配偶关系,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法律是禁止结婚的。
(二)血亲关系
血亲关系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真实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等。拟制血亲是指:虽特定人之间不具有血缘关系但符合规定条件,法律确认他们属于血亲关系的一种情形。如上文所述,共有两种,不再赘述。
(三)姻亲关系
姻亲关系是以婚姻为中心形成的亲属关系,即配偶一方与对方亲属之间形成的关系,如公婆儿媳关系,妯娌关系、连襟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