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此,不允许采用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投标报价平均值作为磋商基准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竟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