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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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吉地税发[2009]23号文件》规定了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处罚标准,包括未开具发票、填写不一致、填写不齐全、涂改发票、非法代开发票、拆本使用发票、虚构经营活动、开具票物不符发票、开具作废发票、跨区域开具发票、代替发票开具、扩大专业发票范围、未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未设置发票登记簿等情况。罚款金额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最低为500元,最高为1万元。
吉地税发[2009]23号文件规定:第六条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除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外,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应开票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开票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开票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二十五份以下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份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五十份以下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十份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涂改发票,二十五份以下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份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代开发票,二十五份以下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份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拆本使用发票,十本以下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十本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二十五份以下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份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开具作废发票,二十五份以下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份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二十五份以下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份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二十五份以下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份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二十五份以下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份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吉地税发[2009]23号文件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依照相关标准进行处罚。根据不同情况,罚款金额在五百元至一万元之间,甚至可达到五千元至一万元。此外,对于涂改发票、非法代开发票、拆本使用发票等违规行为,同样会受到相应的罚款。同时,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或未设置发票登记簿的,也将面临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吉地税发[2009]23号文件的规定对于规范发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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