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病假公司应缴纳社会保险。
职工病假期间的社保与公积金等各金仍由所在单位正常缴纳。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规定中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规定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员工长期请病假、事假的,社保费用应该如何缴纳呢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医疗期待遇属于劳动者的权利,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社保费用等待遇。公司没有理由将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嫁在员工身上,让休病假期间的员工自己承担全部的社保费用。
劳动者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全额扣发工资,但并没有相关规定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在职工请长假期间,用人单位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仍由公司代扣代缴。由于事假不发工资,请事假员工个人支付的部分社保费用,单位可从他下月的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