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医院出院病人随访制度为了积极推行医院倡导的院前、院中、院后的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将医疗服务延伸至院后 和家庭,使住院病人的院外康复和继续治疗能得到科学、专业、便捷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