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公积金贷款新规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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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以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有未结清的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以上规则适用于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类型。
甘肃公积金贷款新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于以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有未结清的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以上规则适用于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类型。对于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心缴存职工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中心信息系统贷款次数结合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记录公积金贷款信息认定。 记录显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受理; 记录显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计有一次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贷款的,按二套房受理; 记录显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计有两次及以上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贷款的,不予受理。 (二)外中心缴存职工,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缴存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记载的贷款次数,结合省资金中心信息系统贷款记录、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记录公积金贷款信息、本市及公积金缴存地房管部门的房产查询证明进行综合判断: 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名下无房产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受理; 合计有一次贷款记录,或合计有一套房产登记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受理; 合计有两次及以上贷款记录,或合计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已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因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在离异满一年后(以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记载的时间为准)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购房人购买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贷款的,其购房时间以网签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在一年以内,不再以首付款收据或发票日期为依据确定购房时间;购房人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及专家教师公寓等类型住房的,自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日期为准须在一年以内,不再以首付款收据或发票日期为依据确定购房时间。以上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日期已超过一年的,中心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四、对于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贷款的,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房资金有监管要求的,贷款资金必须划转至房管部门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的资金监管账户,房管部门无资金监管要求的,贷款资金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中心备案的账户中。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是怎样的 1、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资料。 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4、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 5、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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