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封闭楼栋单元门、房间或者村民家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没有权力直接对小区或者村民居住地进行封控的。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采取该类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或者授权国务院制定的部分行政法规,是可以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其他的任何机关不能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者任意对人限制人身自由。而且行政强制措施是只能由行政机关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来实施,其他任何人没有权力,否则,达到一定标准就会涉及犯罪。封控是限制人自由的措施,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有权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才能行使,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有权机关,仅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封控措施的时候可以协助,但其本身不是封控措施实施的主体,其也没有该项权力。
另外即使行政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实施封控这类强制措施,作为居民或者村民认为行政强制措施不当,也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的,且封控这类强制措施是可以适用诉讼和程序中止的,也就是说在强制措施结束后仍然可以复议、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对区域内的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负责、领导机关,居委会或村委会均是协助人民政府应对公共卫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