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办理继承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须提交的材料:1、原《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证)或解放后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地产契证;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土地使用缴费证;3、尚未领取产权证的,需到市政局档案科出具历年房屋普查资料,并提交该房屋的规划许可资料(含报建审批单、红线图等);4、派出所出具的门牌证明;5、公证处出具的遗产继承文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调解书;6、如委托他人办理并领取产权证的,需提交已公证生效的委托书;7、申请产权登记的报告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8、由自治区建设厅、测绘局核发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测绘的房屋分户图和分幅图。(交件时未测绘的,可同时办理委托测绘手续)。(二)请带上述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证大厅申请登记。(三)按收件收据的领证日期及要求,及时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证大厅交费、领证。办证说明:办证承诺时间,资料齐全,从受理收件之日算起,25个工作日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