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恋爱期间,对于未婚生子是很正常的情况,但是对于国家相关的政策是怎么来规定的,这就需要大家做好这方面的了解,才能清楚。目前国家已经开始重视非婚生子这方面的情况,那么具体有什么政策呢?
一、广东未婚生子的政策是怎样的
?《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二、未婚生子后补办结婚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因此,各地都会有未婚生子的相关条例,对于当事人来说需要遵守。生育权是基本人权的一个方面,未婚人士也拥有生育权利,大家不能把一些法律规定弄混淆,需要清楚当地对这方面的规定才能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