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可以是个人,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四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