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是否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关键问题。所谓劳动,就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产生新产品的过程,其重点在于“生产过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现实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了大量的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请清洁工为其清扫卫生,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关系都受劳动法调整。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要求的是“劳动成果”的给付,而不是“劳动过程”的实现,那么这种劳动关系就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合作关系。因此,劳动法所调整劳动关系应当具有以下的特征:主体一方是提供体力与脑力的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应有劳动过程。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紧密联系在一起,劳动就是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仅仅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后,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保证劳动者各种权利的实现;而劳动者要运用自己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