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是关于党员为他人谋利,本人的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解释第16条明确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二是关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党纪处分条例》第83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该行为违纪与违法的关键区别是,对方有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实践中,如果行为人仅是在日常交往过程中收受了对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对方没有请托事项,构成违纪果党员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或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该行为的性质发生转变,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行为。三是关于违纪与违法行为金额计算问题。一般来讲,对多次收受的未处理的违纪金额和违法金额,都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计算,但也略有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