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崇外六号地是一个在北京市原崇文区时代就产生的“拆迁”遗留产物,这里面拆除的状态已经持续了十几年,住在此处的居民可谓是有苦说不出,民生情况也非常的艰难。
按照原本的计划,崇外六号地需要全部拆除、重建,符合新北京、新首都的面貌,但是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此处的各种拆除计划已经基本停止。
在北京市为崇外六号地购买了公共服务之后,崇外六号地的未来其实也就更加模糊,是拆除?还是维持现状?更加不得而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