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为明确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的承担及其他财产权益,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在为乙方婚前购置的房产( )且以乙方的名义办理的房产证应视为甲方所有,甲方付完 ( )元人民币首付款并支付所有房贷及其他购房所需款项。
2、如出售此房产,须经甲方同意,因卖房所带来的收益均归甲方所有。
3、如此房产进行拆迁安置,在拆迁后的还款还房,甲方将继续享有全部权益。所得安置房和款项均由甲方进行处置。
4、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房产证上添加共有人(包括拆迁安置后的房产);如以后房产证加他人姓名,需甲方书面签字同意,未经甲方签字同意不被视作房屋的共有人,甲方对此房产继续拥有全部权益。
5、甲方享有上述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完整所有权,乙方不享有收益、处置等权利,并不得干涉甲方行使上述权利。
6、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