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辞职。从08年后算。且仅仅社保缴费基数有误时,不支持经济补偿金;2、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辞职的。从08年后起算;3、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无效理由辞职的。从08年后起算;4、以拖欠工资或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5、以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