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二,被申请人应当针对申请书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并同时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有关证据进行反驳,以此说明申请人的主张没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
第三,答辩是被申请人的一项权利,即是说,他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完全由被申请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干预。在答辩方式上可以选择,口头答辩,或书面答辩可以在仲裁准备阶段答辩,也可以在仲裁中进行答辩。
第四,答辩人如果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全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