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不能用现金结算的情况包括:个人通过银行开立的账户收款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货物和服务交易,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挂账或者支票交易方式进行;经营者向社会公众收取的住宿、餐饮服务费、旅游景区门票费等消费性服务,应当采取银行卡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结算。此外,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后,还增加了禁止使用现金购买特定商品或者服务。具体而言,禁止使用现金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包括:黄金制品、动植物珍贵种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陶瓷土壤、古玩字画、文物等。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禁止使用现金结算的规定并非所有情况都适用。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或者银行电子支付系统故障时,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禁止使用现金购买黄金制品、动植物珍贵种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陶瓷土壤、古玩字画、文物等特定商品或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