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六类公职人员指的是机关工作人员、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以及科研还有文化单位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其它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六类公职人员是哪些人?这些不同的公职人员有着不同的工作职责。
六类公职人员的具体情况
1、这一类的公职人员指的是党的机关以及人大机关还有行政机关甚至是政协机关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这一类主要是指的法律、法规授权又或者是经过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相关公务的人员。
3、主要是指的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
4、主要是指的从事公办的教育、科研以及文化还有医疗卫生相应单位的管理人员。
5、主要是指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工作人员。
6、其它的依法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
公职人员主要是指的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又或者是中国共产党以及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又或者是各种各样的民间团队以及国有企业还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也就是通常说的“干部”。公职人员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也在随时代和国家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公职人员核心的东西是所谓的“公职"概念,“履行公职”这个概念比较广泛,比如国家机关,或者说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员,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职,同时又占有编制,财政上负担他的工资福利,他也就是公职人员。因此公职人员的范围要大于国家公务员。
六类公职人员各有各的不同,这些不同的公职人员负责的工作内容不同,他们分布在不同的岗位上,并且享受着不同的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