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票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有关试用期的约定,法律法规有哪些主要规定?
1、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不能延长,延长则相当于变相约定两次试用期。5、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延长试用期进行继续考察。风险提示: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应当注意区分。
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因外资公司在中国境内收购国内企业首先涉及外资准入问题,因此应受如下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约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外经贸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外经贸部等四部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因被收购公司为国有企业,故收购属于外商收购国有企业行为,应受如下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约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3)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4)中国证监会等三部门《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因被收购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收购还应受如下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约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法规对投标主体资格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具体限制性规定如下:(1)对主体身份的限制性:投标人是响应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法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投标人一般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允许参加个人投标的科研项目招标,个人才能投标。(2)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限制: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即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投标。(3)投标人之间具有管理关系、控股关系的限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投标人的负责人是同一人,投标人之间具有管理关系或控股关系的,不能同时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或同一标段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否则投标均无效。风险提示:另外,对代理商的投标也有所限制。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即一个制造商不能同时委托几个代理商同时投标一个招标项目,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投标。
关于补休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关于补休的法律规定如下: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资;而在休息日可以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若安排了补休,可不再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补休的,则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基本日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凡不能得到足额加班费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要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人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25%作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