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合法有效的发票有哪些要求
合法有效的发票应当注明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二、涉及发票方面的司法解决有哪些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六条规定:
违法行为进行具体的表述,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表现如下: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主要包括: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运、窝藏假发票;
(4)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主要包括: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4)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主要包括: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六条规定:
违法行为进行具体的表述,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表现如下: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主要包括: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运、窝藏假发票;
(4)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主要包括: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4)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主要包括: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