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痛经假放假标准女职工痛经假怎么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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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中明确规定,女职工在经期期间禁止从事冷水作业、低温作业、高处作业等劳动作业范围。目前,只有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在内的10余个省份已经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在这些省份中,痛经假的放假标准各不相同,有些省份规定痛经假为1-2天,有些省份规定痛经假为2-3天,还有些省份规定痛经假为3-5天。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中明确规定,女职工在经期期间禁止从事冷水作业、低温作业、高处作业等劳动作业范围。
按照目前的规定,我国只有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在内的10余个省份已经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那么,在这些省份中是怎么明确痛经假的呢?
北京:1天痛经假
根据《北京市实施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重庆:2天痛经假
重庆相关法规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应给予2天休假,按正常出勤对待。
上海:1天痛经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90年11月1日实施)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安徽:1-2天痛经假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6年3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浙江:1-2天痛经假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湖北:1-2天痛经假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09年3月8日实施)规定,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湖南:1-2天痛经假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的第六条规定,常年从事攀高、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给予休假1-2天。其他工程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也应给予照顾。
四川:2天痛经假
《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也规定,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其他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2天公假。
山东:1-2天痛经假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江西:2-3天痛经假
江西的痛经假天数相对较长,该省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和一级以上(含一级)高处作业,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等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二至三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
陕西:1天痛经假
陕西规定,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
江苏:1-2天痛经假
江苏则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山西:1-2天痛经假+卫生费30元/月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15年10月1日实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痛经假放假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痛经分为生理性和病理性两种,前者主要出现在未婚女性身上,而病理性则较常出现在中年妇女身上。痛经的临床表现为全身发软、恶心,严重的会出现面色苍白和昏厥的症状。
对于此类疾病诊断,还是靠病人的主观表述为主,并没有客观的标准与界限。有些女性痛经一两个小时就好转,1-2天成了浪费;有些则会持续几天,1-2天于事无补。
由于没有量化标准,痛经的判断主要依靠病人主观自述。所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一条很难在客观做到。
缓解痛经的小妙招
1、保暖自己
通过喝热水、多穿衣服等方法加热身体,能扩张血管、加快血流、对抗子宫平滑肌收缩,进而减轻疼痛。多喝热的药草茶或热柠檬汁。也可在腹部放置热敷垫或热水瓶,一次数分钟。
2、看喜剧放松大脑
当我们全神贯注于影片时,体内产生大量内啡肽,能切断疼痛信号,暂时止痛;一旦感到愉悦,身体更释放出多巴胺,活化脑细胞膜发挥止痛功效。
3、保持头低臀高姿势
痛经时跪在床上、抬高臀部,保持这种头低臀高的姿势能改善子宫的后倾位置,方便经血外流、解除盆腔瘀血,减轻疼痛和腰背不适症状。
4、慢慢爬行
可减缓子宫收缩时的疼痛,放松腹部的肌肉。通过慢慢爬行,可练习呼吸,以舒缓痛经。
延伸阅读
痛经假是指女性在经期因疼痛不适而需要请假休息的一种假期。在我国,针对痛经假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对妇女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此外,《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生育或者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产假或者哺乳假。

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则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或者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时,给予其产假或者哺乳假,并不得扣发其工资。

综上所述,我国各地对痛经假的规定不尽相同,但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产假或哺乳假,以保障其权益。同时,对于未遵守规定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会进行查处,以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结语:根据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目前我国只有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10余个省份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经期权益。其中,北京规定女职工患痛经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重庆规定女职工患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可以在月经期给予2天休假,按正常出勤对待;上海规定女职工患痛经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按正常出勤对待;安徽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浙江规定女职工患痛经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按正常出勤对待;湖北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湖南规定女职工因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四川规定女职工患痛经可以在经期休息2天;山东规定女职工因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陕西规定女职工因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江苏规定女职工因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山西规定女职工因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甘肃规定女职工因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湖南规定女职工因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四川规定女职工患痛经可以在经期休息2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五章 监 督 检 查 第六十六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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