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监督的概念是什么
我国宪法监督的概念是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舆论、公民等的监督;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理违宪事件的制度。
宪法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监督从范围上包括三方面:
一、是对司法机关,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及劳改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进行监督;
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
三、是对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
我国宪法的修改主体是什么
我国宪法的修改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的职权。
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我国宪法权力机关的含义是什么?
我国宪法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统一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我国的监督机关是哪个部门
我国的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