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管辖地通常为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犯罪地为第一选择,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但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居住地为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是指除住院就医外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如果被告是单位,那么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但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以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