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北京公积金提取暂停的原因如下:
1、管理中心划款失败;
2、累计提取额达到可提取限额;
3、办理外部转出销户、销户提取、转入集中封存库;
4、用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约定提取业务;
5、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在10元以下(含10元)时,管理中心将暂停约定提取划款,待下一个约定提取划款日再次进行划款,连续三次划款失败的,终止约定提取登记。
公积金提取普遍操作方法如下:
1、准备资料。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根据不同地区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单位盖章。职工在所在单位领取并填写申请书,单位需要签字盖章;
3、带材料到开户行办理手续。职工携带相应材料,到工资卡开户行进行办理相关手续;
4、管理中心审核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提取条件;
5、公积金提取。确认无误,办理提取手续。款项将汇入个人储蓄账号中,职工可自行提取。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