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准许、主要主管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解决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2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持续计量。
3、医务判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判定。经县级以上医务判定部门判定能坚决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工作的,按翘班论处。经判定符合病退要求的,解决病退手续。经判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本领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判定,符合要求的允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限定医疗期仍不能工作的,根据国家限定予以辞掉或解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