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使用权资产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版)》的产物。新准则下,无论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对于承租人而言都不再进行区分,都要通过统一设置的“使用权资产”科目进行处理。
使用权,是指所有人以自主的意思运用或利用其物的法律可能性.大陆法民法中所有权的权能之一.作为所有权权能的使用权具有最广泛的概括性,所有人可以在法定限度内依任何目的和方式使用其物.他物权人依特定目的和方式运用或利用他人之物的法律可能性.他物权中的使用权具有特定的内容;例如地上权中的使用权仅以地上建筑或植树使用为内容,地役权中的使用权仅以土地通行或排灌使用为内容,用益权中的使用权仅以物的正常用途使用为内容等.中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土地资源使用权亦属此类.
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是,取消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使用权资产 = 租赁负债 + 预付租赁付款额 - 已享受的租赁激励 + 初始直接费用 + 预计将发生的拆卸及移除、复原或恢复成本
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四)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