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交通部正式对外发布了新版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8号)和新版147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9号)两部规章,同时交通部法制司也进行了政策解读。与之前颁发的新版、、、部()一样,此次颁发的新版145部也是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版147部则是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新版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8号)的相关内容(新版147部请见今日另一篇文章):
对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进行合格审定、加强规范管理是保障民航安全的重要举措。现行《规则》由原民航总局于2005年发布。近年来,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许可管理制度及监管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对维修人员执照类别等要求等作出了修改,相应地需要对《规则》中有关规定作出调整,以契合维修单位运行需要;国际民航组织对维修单位提出了关于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需要就此对维修单位管理制度作出规定,夯实安全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根据“放管服”精神明确了监管措施。《规则》结合行业监管实际规定了维修单位应当向局方提供的年度报告内容;规定局方结合维修单位有关情况变化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家信用监管有关要求,规定了信用管理专门条款。对于有多个维修地点的维修单位,要求其建立统一管理和手册体系。将维修放行人员的能力要求与修订后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关于维修人员的要求相衔接。在维修单位保持持续工作、运行管理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明确无需每两年对工作人员进行再培训。
(二)明确了维修单位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对维修单位开展维修活动必需的厂房设施、设备器材、人员配置、技术文件、维修单位手册,以及在维修过程中形成的维修记录、维修放行证明、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报告等具体事项作出了技术性规定。
(三)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要求设定了法律责任。结合行业监管实践,对维修单位不能持续合规、不满足技术性要求、不如实报告信息等确有必要设定处罚措施的情形,根据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版CCAR-145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