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郑政办[2016]64号)规定:
自2016年10月2日起,郑州在本市市区(含市内五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实行限购政策。对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限购1套180平方米以下(不含180平方米)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再在本市市区购买。
非居民家庭成员之间拥有共有产权的住房,可由共有人自行协商并经过公证,将该住房确定在其中一个家庭名下,其他共有人在购房时提交公证材料,作为购房资格核查依据。
法律依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
自2016年10月2日起,郑州在本市市区(含市内五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实行限购政策。对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限购1套180平方米以下(不含180平方米)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