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破产财产主要包括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6)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款,破产债权的顺序清偿。(7)经过上述程序后,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出具清算期间的各种报表连同各种财务账册,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授权部门审批。(8)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在省级或者市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