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中新写入的一项用益物权,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遗嘱或者遗赠来设定居住权。居住权设定原则上是无偿的,但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那么民法典的居住权的消灭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将由的我为您解答这一相关问题。
一、民法典的居住权的消灭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是需要登记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会消灭,消灭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属于支配权的一种。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6、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且不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