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包括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他工程。
其他工程包括: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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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