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我军的光荣传统是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不论几等功,只是一个精神奖励而已,当然在实施奖励时还是有严格的规定的,立功受奖的人永远是少数。当兵习武讲奉献,我们军人是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应该说懂得这个道理,功过让人评说去吧。看淡些,功让别人立去吧,走好自己的路最重要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级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增加自主择业工资待遇:在参战或参与抢险救灾期间荣立三等功 、 二等功 、 一等功 、 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3%,5%,8%,10%。在平时工作中因工作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4%,6%,8%.对于同时荣立多次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只加最高的两项,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