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可以算作受贿。在认定受贿罪时,不考虑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更具有可操作性。这样可以减轻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检察机关无需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受贿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只需证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就可以,这样一来大大减轻了司法资源,也提高了办案效率。
受贿犯罪这一典型的权钱交易行为在想象中似乎并不难以认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了受贿行为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认定受贿犯罪还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法定要件。现在多地一线的办案人员都呼吁取消这一定罪要素,认为这一要素不能体现受贿犯罪的真正客体,并且为司法实践增加了极大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该类犯罪。
法律规章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章:“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章,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章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