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实行按等级起付,分段累进的方法进行结付。大病住院医疗费用根据不同等级的医院,分别实行不同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可从门诊个人账户中支出,个人门诊账户不足的,由参保人员本人承担。起付标准具体如下:三类综合医院 在职:600元 退休:500元,二类综合医院 在职:500元 退休:400元,乡镇基层医院 在职:300元 退休:200元,参保人员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该院首次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精神病人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住院费用直接由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结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