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两年义务兵退伍是没有优待证的,但义务兵退役后,有以下安置待遇:1.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2.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3.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4.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五十一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