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劳动者在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时,除了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以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义务,比如诚实守信、勤勉工作、职业道德等等。虚假报销行为显然是与诚实守信相违背的。但如果员工实施的虚假报销并无主观恶意,比如有些企业会要求员工拿发票来冲抵相关费用,员工报销事由肯定与实际情况是不符的,而这当然不能认为员工违背了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除了在判断是否有主观恶意之外窢乏促何讵蛊存坍担开,还会审查即便发生了虚假报销,是否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从现有的司法审判来看,法院对诸如报销事由与实际不符、发票冲抵等等行为具有较高的容忍度,认为即使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也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尤其是企业已经给予审批报销的情况下,又事后追责,较难得到法院的认定。当然,在现实中有些虚假报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果不是再发生类似的情况,企业很难察觉。这种情况下,企业再重新追查以前的行为,可认为并不为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