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业务操作需参保单位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填报相关表格或网上申报操作,并应于在职人员死亡的次月办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的相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由于相关遗属待遇需要拨付至参保人银行帐户,因此参保单位在办理死亡减员之前应先补充完善参保人员委托代发银行信息,再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死亡减少。
一、单位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申报
1.软件下载
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网首页(http://ybj.beijing.gov.cn/),在“政务服务”专栏中选择“常用下载”,下载并安装“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v5.0.0安装程序”及最新程序补丁。
2.系统登录
双击桌面“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图标显示“用户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默认admin)和口令(默认1),点击“数据采集”,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
3.软件操作和数据报盘
(1)在“个人变更登记─减员”模块中,“医疗(含生育)/三险个人停止缴费(支付)原因”选择“死亡”;
(2)在“数据交换─个人续保、减员信息报盘” 模块中生成报盘文件,保存到移动存储介质;
(3)选择“单位名称”和报盘类型(若与上次业务不同选“新报盘”,“重复报盘”内容与上次报盘一致),点击“查询”,确认刚才进行的业务操作后,点击“报盘”,选择存储路径后,点击保存。
(4)通过“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模块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2份。
二、经办机构审核
二层经办机构业务窗口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1、用人单位持存有死亡人员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死亡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到二层大厅窗口办理在职死亡减员,工作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系统将自动推送个人账户一次性清算的数据到支付科,清算数据未推送成功的人员,用人单位需到三层大厅(1号-6号窗口)办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申领业务。
2、经办机构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在系统中进行遗属待遇申领条件比对。比对成功的,告知单位应到三层大厅支付科(1-6号窗口)办理遗属待遇申领业务;比对不成功的,打印《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告知书》,单位按照告知书中列出的相关原因到相关部门办理后续业务。
温馨提示:
1、 2021年9月以后在职死亡人员的遗属待遇默认拨付至参保人银行帐户,因此建议暂不要办理相关银行帐户的销户手续,以免导致待遇发放不成功。
2、 如单位是通过网上申报办理在职死亡减员的,待后台窗口审批通过后,单位还需到网申系统‘’在职死亡个人账户清算”模块进行操作。
三、办理时间
正常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延时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早08:30-9:00,午12:00-13:30,晚17: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