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以下区别:
1、违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
2、申请时限不同,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必须在结婚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无效婚姻,应当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
3、申请人范围不同;
4、有权处理的机关不同,无效婚姻,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
5、效力不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如: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法律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二、民法典可撤销合同是否是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不等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有以下这些不同:提出主体不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具有撤销权的人提出,而无效合同任一一方均可提出;损失利益属性不同,可撤销合同损害的是特定当事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是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我国《民法典》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基于重大误解定立的合同;2、以欺诈手段定立的合同;3、受第三人欺诈定立的合同;4、以胁迫手段定立的合同;5、显失公平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