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由于不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违反婚姻禁止条件而形成的。可撤销婚姻只是指婚姻当事人不自愿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行使;
3、请求权的存续期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任何时候提出,可撤销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撤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