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一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
(二)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
(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供应企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法律依据】:
《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种植深根植物;(二)修建与燃气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三)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四)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五)损坏护坡、保坎;(六)进行烧焊、爆破、烘烤及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因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作业的,应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所涉及的燃气企业监督下实施。需要改迁燃气设施的,由所涉及的燃气企业负责改迁,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