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产假,当然是三个月,按底薪算。计件按过去三个月的平均薪资算。
2、如果是病假,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为计算基准,所有计件工人则以其过去三个月的平均薪资为计算基准。但工人所有之薪资不低于最低薪资的80%,如果低于此标准的,以最低薪资的80%计发。
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都严格地规章了女职工享有生育产假的权利。除此之外,在上海,对女职工孕期的休假还有更为详细、具体的规章。主要包括:
(1)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2)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而就企业来说,女职工的长期病假对生产经营活动、人工成本都存在直接的影响,特别是部分女职工从孕期的第一个月即休病假的情况。长病假员工长期不在岗,对于相关的工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其岗位保留的时间约一年左右。因此对企业的人员调配、工作分配产生较大的困难。最让有些企业难以接受的是:试用期的女职工,在怀孕后立即提出休长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