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经公证后有效。离婚协议一经公证,其真实合法性得到法律认可。离婚协议公证后,一方反悔的,应当改变离婚协议的内容。另一方同意变更的,双方应当按照第一次公证的程序,将重新签订的离婚协议再次公证,方可生效。自行变更或者重新约定的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已经公证生效的离婚协议。但是,如果一方不同意变更,反悔的一方坚持变更经公证的离婚协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