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不可以,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参加过本案审理的法官应当回避。不管原来是独任审判还是合议庭审判,重审时一律组成合议庭审判。再审属于纠错程序显然也不能独任。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 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 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 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