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1、判决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及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对方收到法律文书后拒不执行怎么办
1、对方收到法律文书后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4、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5、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6、若没有什么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把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给原被告方。是一审的判决书,收到一审的判决书后还可以上诉,二审的判决书从送达到当事人手中以后就正式发生了法律效力,是必须要执行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判决书一般在下达了之后就需要按规定的方式送达给案件的当事人,一般的情况都是会由直接送达的方式进行,如果不能直接送达的就可以利用其它的方式进行送达,只要送达成功对于当事人就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